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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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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永飞在翻供中先提出了苗省三因被害人任梦媛不肯借钱给他而杀人,此后又称苗省三因与被害人任梦媛做生意产生经济纠纷而杀人,其翻供内容不稳定、不合理,不但苗省三坚决否认,而且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实。

    “要是这么说,这案子确实没什么希望。”云乔回味着周颖的话。

    而兰永飞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他用公司的资金炒股,亏掉了近一千万,在外面赌博又欠了不少钱。

    方轶曾与谢友和沟通过,团队刑事案件的接案标准,不求做无罪辩护,只求能为律师找到可以辩护的点,律师有机会做罪轻辩护。

    而被害人与他的关系有些貌合神离,不像以前那么亲密了,换句话说,两人之间出现了矛盾,被害人任梦媛知道他挪用资金和赌博欠债的事后,拿这事要挟他,让他退出公司,否则就报警处理,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无法调和,所以兰永飞才想雇凶杀人。

    这也印证了方轶团队的实力和知名度。

    最近方轶一直忙着兰姐和生子公司合作的事,很少在所里。经过几次面谈后,双方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盛丰集团与农友集团准备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养殖公司,取名盛农公司,盛丰集团占股百分之六十,农

    另外,还有些间接证据对兰永飞雇凶杀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补强作用。

    有的律师认为什么案子都可以接,只要能赚钱,这大概率是因为饿肚子的感觉不好受,导致的饥不择食。

    “2、作案前兰永飞给苗省三打电话通报被害人任梦媛回家时间的情节系兰永飞首先交代的。

    ……

    对于大部分律师来说,内心里是不太愿意接可能败诉的案子的,因为这种案子会给律师一种挫败感,让律师感觉没有任何意义。甚至有些律师认为总是接一些败诉的案子会让自己的运气变坏。

    其次,兰永飞的第二次有罪供述系在看守所作出,兰永飞也承认此次供述未受到刑讯逼供。

    3、苗省三第二次作案前要求提高佣金的情节系兰永飞首先交代的。兰永飞在第一次供述中交代,苗省三听说有司机护送被害人任梦媛上楼的情况后,要求增加十万元佣金,该情节得到苗省三后期供述的印证。

里他是大股东,被害人持股很少,他想独占公司。

    首先,可以排除兰永飞遭到刑讯逼供的可能。审讯录像中,兰永飞表情自然、对答流畅、思路清晰,没有遭受逼供、诱供的迹象。体检表、健康检查表也未反映兰永飞有外伤情况。

    方轶的团队对案件的挑选还是比较严格的,除非当事人坚持,否则团队是不会接纯粹走程序的案子的。

    第四,兰永飞提出苗省三有作案动机的理由不能成立。兰永飞在有罪供述中称苗省三与被害人任梦媛没有正面接触,没有矛盾,苗省三系为钱受雇杀人。

    最后,兰永飞否认作案动机的解释难以成立。兰永飞翻供称炒股的钱是股东分红,但却与调查查明的状况不符。

    如果实在无法确定辩护的点,可以先签会见和阅卷,收取少量费用,就像医院检查身体一样,确定可以治疗(有辩护的点)后,再以此为基础谈委托的事,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也可以增加相互之间的信任度,维护团队的声誉。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能够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极少,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整体办案质量提高以后。绝大多数被告人都会被判有罪。

    综合全案来看,兰永飞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且存在翻供否认犯罪的情况,但在案证据证实,兰永飞与苗省三在作案过程中联系密切,没有兰永飞的幕后帮助苗省三无法完成作案,兰永飞的有罪供述与苗省三的供述等证据在涉案的关键细节上吻合。

    公安人员据此对苗省三作案所用手机号码的通话清单进行了比对,发现了符合条件的该条通话记录,印证了兰永飞的供述,并据此认定拨打电话的手机号码系兰永飞使用。

    经查,兰永飞与被害人任梦媛的关系确实不稳定,被告人的秘书也证实,在案发前一段时间,两人时常吵得面红耳赤,好像是为了公司股权的事。另外,兰永飞确实挪用了公司一大笔款子用于炒股,亏损已经超过一千万。”周颖解释道。

    除此之外,我们还对兰永飞当庭翻供做了分析,觉得兰永飞的翻供理由不合常理,翻供内容不能成立。

    周颖是团队的元老,一直在办团队分下来的案子,因为团队的案子质量相对来说比较高,所以在她与伍大少合作后,对推荐过来的案件也比较挑剔。最主要的是团队不缺案子,所以她才有挑的资格。

    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兰永飞雇凶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这案子二审没有什么希望。”周颖说道。

    “这就难怪了。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云乔点头道:“你接着说。”

    特别是兰永飞所交代的一些外人难以掌握的作案细节,均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而兰永飞的翻供理由则明显不合常理,翻供内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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